《广州年鉴》编纂业务规范(试行)
广州年鉴社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年鉴》是记述广州地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地方综合年鉴,属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二条 年鉴逐年编纂,一年一卷,以出版年号为卷号。选题选材的时间范围为出版年上一年度的
第三条 编纂和入鉴资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不应对外公布的有关材料、数据,都应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泄密。
第二章 框架结构
第五条 主体内容实行条目化设计,框架结构分为篇目、分目、次分目和条目4个层次。条目为记述资料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 框架设计全面、科学、合理,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框架保持基本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条 目
第八条 条目选题由客体(事件、事物、单位、成果、人物等)的社会价值和资料价值所决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经过筛选设立条目:
1.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区的基本情况;
2.年度内取得实效或阶段性成果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变革;
3.重要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成就;
4.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和突出问题;
5.重大社会事件或自然现象;
6.有较高知名度的事物和社会热门话题;
7.省级以上(不含省级)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社会知名人物;
8.有存查价值的其他重要信息资料。
第九条 条目选材遵循如下原则:
1.全面。条目的内容对相应领域要有较高的概全率,不轻易漏掉任何重要的方面。
2.新颖。具有鲜明的年度特点和浓郁的时代气息。
3.真实。实事求是,防止任何不实的材料进入条目。
4.富有特色。力求反映广州的地方特点和创新举措。
5.连续可比。上下年卷同一选题的基本资料要相互衔接和大致对应,同时又要反映事物的发展变化。
第十条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
第十一条 综合性条目主要反映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全貌,具有整体感和全面性。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综述条目、概况条目和综合记事条目。
第十二条 综述条目承担综合概述部类总体情况的任务,内容要素一般包括:关系全局的重要情况;重大举措及其成效;发展特点及趋势;促进发展的主要因素等。撰写时应简述背景,勾勒总貌;综述成就,分析特点;纵横比较,彰显得失;简略评述,点明趋势。
第十三条 概况条目概括反映部门、行业或地方的基本面貌,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年度取得的主要成就;发展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综合记事条目是对同一性质相关事物、事件的综合反映,所记述的是某一部门、某一地区、某一学科的年度内专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内容包括:事主、时间、地点和范围;主要过程及结果;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或背景。
第十五条 单一性条目是单独记载某一具体事物(人物)的信息实体,从微观上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和特征。可分为重大事件(活动)条目、会议条目、机构条目、科研成果条目、工程条目、竞赛条目、事故条目、人物条目等。
第十六条 各种类型单一性条目的内容要素:
重大事件(活动)条目:时间、地点、名称、举办单位、主要参加者、内容、结果。不罗列出席人员、抄录领导讲话和偏重气氛描写等。
会议条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出席人员、主要内容和效果等。着重记述会议的重大决定,如新政策、新方案等。不记述会议的进程和场景气氛,不罗列出席的领导人名单、领导接见,不大量抄录领导人讲话等。
机构条目: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主要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主要领导人。重点记述主要职能。不在成立原因、意义、过程方面多作记述。有的机构成立时的背景资料可以简要交代,但不展开。
科研成果条目: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个人、完成时间、成果价值、获奖等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重点突出成果的“新”及其价值。不对研制的意义和应用范围等进行渲染性描述。
工程条目: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包括开工、竣工)、规模、投资、质量水平或达到的标准(不作自我评价,要有依据),承建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记述开工或竣工典礼场面、领导人讲话。
竞赛条目:时间、地点、竞赛范围、项目、结果。重点是竞赛的结果。不对意义、目的、过程、赛场气氛进行描写和对结果进行评价。
事故条目: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危害)程度。重点突出损失(危害)程度。不记述领导重视程度、布置抢救经过和一般性的抢救场面。
人物条目:姓名、性别(男性不注)、出生年月或生卒年月、民族(汉族不注)、籍贯、党派情况、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职称、最高学历、主要经历(以时间为序)、重要事迹、成就、著作、荣誉称号。避免介绍思想品德、性格特征、言谈举止等。不给人物定论,或表现编写者的倾向性意见。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条目,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采用。
第十七条 同一分目内的条目,要按一定顺序排列。如分门别类排列,或以事物的轻重主次排列,或按时间为序排列,使条目排列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
第十八条 条目标题要含义明确、文字简洁。一般用陈述句式,主题词或关键词置前。不用渲染、描写和形容等词语。
第十九条 条目按篇幅字数分为小、中、大、特大四级。小条目100~300字;中条目300~500字;大条目500~1000字;特大条目1000~2000字。以中、小条目为主。
第四章 文体、文字
第二十条 条目文体采用记叙文和说明文。开门见山,直书其事。对记述的事物不作描写、议论和渲染等,不用总结式文字。
第二十一条 文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不用文言、方言、俚语。做到文字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第二十二条 慎用“最大”“率先”“领先”“第一”等文字,如果需要用这些词,要有范围或领域的限制;经过评比的,记明评比结果和评选的部门。
第五章 名 称
第二十三条 除专文、引文外,条目行文称谓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人称、第一人称代词或蕴含第一人称意义的词(如“我市”“来穗”等)。“本届”可改为“此届”。
第二十四条 凡人名直书其名,不用“同志”“先生”等称谓。需要说明职务、职称、学衔的,将职务等加在姓名之前。
第二十五条 同一条目中,人物的职务、职称、学衔,只需出现一次,以后均可略去。但涉及外事活动等需要明确身份的场合例外。
第二十六条 会议、组织、机构等名称,除常用简称外,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用圆括号注明简称,以后用简称。名称的使用必须前后一致,对同一会议、组织、机构不能使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不使用不规范的简称,对不通用的简称,要加括号注明。如:公安机关“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三旧”(旧城区、旧村庄、旧厂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 所有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并视需要括注外文。译文一般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
第二十九条 引述文件要注明发文单位和文件名称,一般不引编号,如文件名不宜公开,可写“有关文件”。
第六章 时 间
第三十条 时间一律明确书写,不用“今年”“去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也不用“近几年”“最近”“目前”“现在”“几年来”“不久以前”等模糊时间概念。同一条目内已写明时间的情况下,可用“年内”“同月”等。
第三十一条 1911年以前(含1911年)一律采用朝代纪年,某一年号在每个条目中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1912年以后(含1912年)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必要时括注民国纪年。朝代纪年用汉字,公元纪年和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1921年(民国10年)”,不能写作“清道光20年(1840年)”“一九二一年(民国十年)”。
第三十二条 年份、年代要全称书写,不能缩写,如:“2013年”不能写作“13年”,“2012-2013年”不能写作“12-13年”,“20世纪90年代”不能写作“90年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可简称“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不称“建国前”“建国后”。称“解放”必须写明所指地域,如:“广州解放后”“广州解放前夕”。
第七章 数 字
第三十四条 数字用法以2011年7月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为准,规范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
第三十五条 “第”字头序次语中的数字用汉字数字。如:“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二章”,不写为“第一章 第二章……第12章”。
第三十六条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 ”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第三十七条 4位及4位以上的计量数字,在行文和表格中采用3位分节法,从个位数起,向左每3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位置,如“55 235 367.35”。
第三十八条 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为以万、亿为单位。尾数不是零,或改写后影响数据精确度的,可按原精确数书写。
第三十九条 凡有小数的绝对数,一般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百分数和千分数中的小数,一般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第四十条 用小数表述的数据,不用“多”字,如“1.3万多人”中的“多”字要去掉。
第四十一条 数字或年份,在转行时不能断开书写。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数据,均应用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八章 标 点
第四十三条 标点使用以2011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行文中的引号、书名号、括号前半部分及破折号可放在一行的开头,其他标点不能置于一行的开头;省略号、破折号不能转行书写。表示层次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后用下脚点。
第四十五条 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如:不应写“颁发《敬老证》”“《闪光》牌电池”。
第四十六条 并列词语内部又有并列词的,该词语的前后词语应使用逗号,如“历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中科院院士”等。
第四十七条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如:“日”“月”构成“明”字。
办公室里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第四十八条 标示时间、地域等的起止,用一字线连接号“-”,占一格。如:1990—1995年,3月5—15日,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标示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用浪纹线连接号“~”。如:第五~八课,12 500~20 000吨,13万~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
第四十九条 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如:行进中的学生方队
经过治理,本市市容市貌焕然一新。这是某区街道一景
第九章 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计量单位按国务院1984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执行。重量单位不用“公斤”用“千克”,长度不用“公里”用“千米”,面积不用“平方公里”用“平方千米”。不使用市制单位,如尺、寸、担、斤、两、钱、亩等。在表达小面积时如需使用“亩”,要括注法定计量单位“公顷”。
第五十一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名称应统一。如单位用“个”,县、乡、村用“个”,案件用“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用“所”,公园、体育场、图书馆、文化馆、影剧场等用“座”,病床用“张”,道路、河流等用“条”,商店、工厂、企业等用“家”,汽车、自行车用“辆”,学生、医生、科技人员、职工人数等用“人”(一般不用“名”),但人数在前、称谓在后时,可用“名”或“位”,如“10名医生”、“20位专家”等。计量单位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全书统一。
第五十二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京广高铁全长2 298千米”,不写作“京广高铁全长2 298km”。
第五十三条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前面数字后的量词可省去。如:150~200米,2 500~3 000元。
第十章 照 片
第五十四条 照片要求主题新颖、构图精巧、中心突出、图像清晰,资料性、艺术性俱佳。所刊登的照片应保持原有的事实,不用人工合成图或模型、效果图等。
第五十五条 照片应符合年鉴选题时限,不用跨年度照片。一般不用单人照,少用领导视察、调研照片和会议照片。
第五十六条 数码照片的最长边必须为3000像素以上,每幅照片单独保存为JPEG格式,文件大小应在2MB以上。
第五十七条 照片说明文字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人物(包括主要人物在图片中所处的位置)、事件等要素完备,署摄影者姓名或供稿单位名称。
第五十八条 串文照片随条目穿插于正文之中,内容既可与有关条目相呼应,也可以图代条目。
第十一章 表 格
第五十九条 表格可随文穿插于各有关篇目、分目中,也可置于专设的统计资料篇目和卷末的附录中。
第六十条 表格标题一般应具有时间、地方(单位)、事项3个要素。表题居中排列,一般都不加“表”字。
第六十一条 表格两边不封边。表格中的横线、竖线应尽量减少,一般不用斜线。栏目中要有具体内容,不设空白无内容的栏目。如某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用“空格”表示。
第六十二条 表格需转页续表的,表头不能省略,并在表头上面左上角注明“(续表)”。
第六十三条 有统计数字的表格应标明计量单位。表内用单一计量单位的,在表右上侧标明计量单位或在项目指标后用括注标明;表内的计量单位有2个及以上的在表内分别标明。表格中的数据(整数和小数),一律以最后一位靠右对齐。表中若有名称或数据上下行相同,不用“//”或“同上”表示,以具体名称或数据表示。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在表格底部横线下以“注:……”的形式表示。
第十二章 版面格式
第六十四条 条目标题顶格书写,黑体,前后加方头括号“【】”,后空一格接正文。长条目和包含多方面资料的条目,可设条目内层次标题,以标明各段资料的主题,字体用楷体,另行空二格书写,标题末不加标点,后空一格按正文。条目和条目之间空开一行书写。
第六十五条 条目作者在文后署名(照片摄影者或供稿者在文字说明后署名),顶后格,加圆括号。条目一般署作者姓名,也可署单位名称。
第六十六条 不应出现分目标题在一栏最末行,条目内容在下一栏的情况。也不应出现条目署名在一栏首行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单字或单字加标点符号不能单独成行。
第六十八条 书眉一般在双码面排书名,单码面排篇目名。
第六十九条 正文不留空白页,每栏末尾留白不超过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