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精神,加强对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登录广州市情网(http://dfz.gz.gov.cn/),通过网站首页“资料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dfzbzc@gz.gov.cn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通过地方志资料收集、积累、整理和开发,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2012〕68号)、《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穗单位,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广泛收集上年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汇编、撰写,以翔实的资料记载上年度各方面发展情况。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确定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和承报牵头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审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承报单位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验收与集中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五条 确定为承报单位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穗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年报。
承报牵头单位应当协助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检查、督促归口承报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第六条 承报单位应当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落实业务经费,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编写人员,支持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提供保障。机构人员变动后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承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本行业(事业)各领域的地方志资料年报网络,建立资料员队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七条 承报单位的年报编写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和本行业的情况,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地方志业务培训,掌握地方志业务要求。年报编写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八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和附录资料。主体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各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业务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大事记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物的资料;人物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事迹的资料;专题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结果、影响的详细资料;图片音像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项的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音频视频等资料;附录资料是承报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原始资料。地方志资料年报的具体业务规范参照《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
第九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编写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调整编写提纲,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志资料年报送审稿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承报单位原则上应组织召开会议对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参加审查的人员包括承报单位领导、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熟悉本行业(事业)的专业人员。
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应当严格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重点审查观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内容有无缺项和重大遗漏,是否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记述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等。编写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 市一级承报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年报送审稿原则上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在线修志系统(简称在线修志系统)报送和审查。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形成1份纸质送审稿,填写纸质《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一式两份),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未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根据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志工作机构原则上在送审稿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与保管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收到纸质稿及《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地方志资料年报及相关资料移交本单位职能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属于财政拨款序列的承报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属于财政拨款序列的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下达经费额度,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支付给有关单位。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履职需要,采取课题立项等方式征集地方志专题资料,面向社会征集反映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文献、图照、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提供地方志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承报单位开发利用本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为群众需求、领导决策和单位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适时对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承报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拒绝承担或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 年。